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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75 條

雇主對於下列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 一、灌注、卸收危險物於槽車、儲槽、容器等之設備。 二、收存危險物之槽車、儲槽、容器等設備。 三、塗敷含有易燃液體之塗料、粘接劑等之設備。 四、以乾燥設備中,從事加熱乾燥危險物或會生其他危險物之乾燥物及其附屬設備。 五、易燃粉狀固體輸送、篩分等之設備。 六、其他有因靜電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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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5條所規定的情況,雇主應當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以防止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的危險。這包括了灌注、卸收危險物於槽車、儲槽、容器等設備、收存危險物的槽車、儲槽、容器等設備、塗敷含有易燃液體之塗料、粘接劑等的設備、在乾燥設備中從事加熱乾燥危險物或會生其他危險物之乾燥物及其附屬設備、易燃粉狀固體輸送、篩分等的設備,以及其他有因靜電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的情況。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5條的規定,雇主在這些情況下應針對靜電引起的危險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參考資料: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5條的內容,我們可以舉一個相關的案例,例如在工廠中使用塗敷含有易燃液體的塗料時,若雇主未採取適當的除電措施,可能導致靜電引起火災或爆炸的危險。這樣的案例可以用來說明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5條的具體適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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