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下列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 一、灌注、卸收危險物於槽車、儲槽、容器等之設備。 二、收存危險物之槽車、儲槽、容器等設備。 三、塗敷含有易燃液體之塗料、粘接劑等之設備。 四、以乾燥設備中,從事加熱乾燥危險物或會生其他危險物之乾燥物及其附屬設備。 五、易燃粉狀固體輸送、篩分等之設備。 六、其他有因靜電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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