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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於以水處理高熱礦渣或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有良好之排水設備及其他足以防止水蒸汽爆炸之必要措施。 二、於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應加以標示高熱危險。
  2. 前項規定對於水碎處理作業,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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