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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81 條
- 1.雇主對於以水處理高熱礦渣或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有良好之排水設備及其他足以防止水蒸汽爆炸之必要措施。 二、於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應加以標示高熱危險。
- 2.前項規定對於水碎處理作業,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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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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