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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雇主為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等作業所須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之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容器不得設置、使用、儲藏或放置於下列場所: (一)通風或換氣不充分之場所。 (二)使用煙火之場所或其附近。 (三)製造或處置火藥類、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或多量之易燃性物質之場所或其附近。 二、保持容器之溫度於攝氏四十度以下。 三、容器應直立穩妥放置,防止傾倒危險,並不得撞擊。 四、容器使用時,應留置專用板手於容器閥柄上,以備緊急時遮斷氣源。 五、搬運容器時應裝妥護蓋。 六、容器閥、接頭、調整器、配管口應清除油類及塵埃。 七、應輕緩開閉容器閥。 八、應清楚分開使用中與使用中之容器。 九、容器、閥及管線等不得接觸電焊器、電路、電源、火源。 十、搬運容器時,應禁止在地面滾動或撞擊。 十一、自車上卸下容器時,應有防止衝擊之裝置。 十二、自容器閥上卸下調整器前,應先關閉容器閥,並釋放調整器之氣體,且操作人員應避開容器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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