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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8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通風或換氣不充分之工作場所,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從事熔接、熔斷或金屬之加熱作業時,為防止該等氣體之洩漏或排出引起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氣體軟管或吹管,應使用不因其損傷、摩擦導致漏氣者。 二、氣體軟管或吹管相互連接處,應以軟管帶、軟管套及其他適當設備等固定確實套牢、連接。 三、擬供氣於氣體軟管時,應事先確定在該軟管裝置之吹管在關閉狀態或將軟管確實止栓後,始得作業。 四、氣體等之軟管供氣口之閥或旋塞,於使用時應設置標示使用者之名牌,以防止操作錯誤引起危害。 五、從事熔斷作業時,為防止自吹管放出過剩氧氣引起火災,應有充分通風換氣之設施。 六、作業中斷或完工離開作業場所時,氣體供氣口之閥或旋塞應予關閉後,將氣體軟管自氣體供氣口拆下,或將氣體軟管移放於自然通風、換氣良好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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