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8條,當工作場所存有易燃液體的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可能導致爆炸、火災時,雇主有義務設置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舉例來說,當化學工廠內存有易燃蒸氣時,雇主應設置適當的通風系統,以降低爆炸或火災的風險。另外,根據法規所述,雇主在設置這些設施時,不得使用可能造成火災或爆炸危險的機械、器具或設備。這表示,例如在易燃氣體存放區域,不得使用可能產生明火或火花的機械設備,以避免危險事件的發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