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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88 條

  1. 1.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
  2. 2.雇主依前項規定所採設施,不得裝置或使用有發生明火、電弧、火花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機械、器具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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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8條,當工作場所存有易燃液體的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可能導致爆炸、火災時,雇主有義務設置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舉例來說,當化學工廠內存有易燃蒸氣時,雇主應設置適當的通風系統,以降低爆炸或火災的風險。另外,根據法規所述,雇主在設置這些設施時,不得使用可能造成火災或爆炸危險的機械、器具或設備。這表示,例如在易燃氣體存放區域,不得使用可能產生明火或火花的機械設備,以避免危險事件的發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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