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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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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
  2. 2.雇主依前項規定所採設施,不得裝置或使用有發生明火、電弧、火花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機械、器具或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88條,當工作場所存有易燃液體的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可能導致爆炸、火災時,雇主有義務設置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舉例來說,當化學工廠內存有易燃蒸氣時,雇主應設置適當的通風系統,以降低爆炸或火災的風險。另外,根據法規所述,雇主在設置這些設施時,不得使用可能造成火災或爆炸危險的機械、器具或設備。這表示,例如在易燃氣體存放區域,不得使用可能產生明火或火花的機械設備,以避免危險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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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88 條規定:「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