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實施加油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禁止以汽油為燃料之內燃機等機械在發動中加油。 二、設置顯著之危險警告標示。 三、備置化學乾粉、泡沫或二氧化碳等適當之油類用滅火器材。 四、油桶、輸油管等應妥為設置,以避免油料溢濺於機動車輛之引擎、排氣管或電氣設備等。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87 條,就加油作業的規定,一、禁止以汽油為燃料之內燃機等機械在發動中加油。這項規定強調了加油時對於內燃機等機械的安全操作。二、設置顯著之危險警告標示。這項規定要求在加油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危險警告標示,以提醒人員注意安全。三、備置化學乾粉、泡沫或二氧化碳等適當之油類用滅火器材。這項規定要求備置適當的滅火器材,以應對意外發生的火災情況。四、油桶、輸油管等應妥為設置,以避免油料溢濺於機動車輛之引擎、排氣管或電氣設備等。這項規定強調了對油料溢濺的防範措施。以上解釋皆來自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87 條,且有關範例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