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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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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法規是關於在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等作業時,雇主應該要注意的安全事項。如果從事灌注、卸收或儲藏危險物,就必須要依照以下的規定辦理: 一、如果使用軟管從事易燃液體或可燃性氣體之灌注或卸收,必須要確定軟管結合部分已經連接牢固,才能開始作業。作業結束後,也要確認管線內已經沒有殘留物,才能拆離軟管。 二、如果從事煤油或輕油灌注於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等時,如果內部有汽油殘存,就必須要先清洗,以惰性氣體置換油氣或其他適當措施,確認安全狀態無虞後,才能開始作業。 三、如果從事環氧乙烷、乙醛或 1.2. 環氧丙烷灌注時,必須要確實將化學設備、槽車或槽體內之氣體,以氮、二氧化碳或氦、氬等惰性氣體置換之。 四、如果使用槽車從事灌注或卸收作業前,槽車的引擎必須要熄火,且設置適當的輪擋,以防止作業時車輛移動。作業結束後,也要確認不會因為引擎啟動而發生危害,才能發動引擎。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化學工廠要從槽車中卸收易燃液體,就必須要確認軟管結合部分已經連接牢固,並且作業結束後也要確認管線內已經沒有殘留物,才能拆離軟管。這樣才能確保工作的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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