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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為防止危險物洩漏或操作錯誤而引起爆炸、火災之危險,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蓋板、凸、閥、旋塞等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等使接合部密接。 二、操作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閥、旋塞、控制開關、按鈕等,應保持良好性能,標示其開關方向,必要時並以顏色、形狀等標明其使用狀態。 三、為防止供料錯誤,造成危險,應於勞工易見之位置標示其原料、材料、種類、供料對象及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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