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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97 條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為防止因爆炸、火災、洩漏等造成勞工之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定為輸送原料、材料於化學設備或自該等設備卸收產品之有關閥、旋塞等之正常操作。 二、確定冷卻、加熱、攪拌及壓縮等裝置之正常操作。 三、保持溫度計、壓力計或其他計測裝置於正常操作功能。 四、保持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自動警報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於異常狀態時之有效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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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97條,雇主對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應採取以下措施以預防勞工受到爆炸、火災、洩漏等危害: 1. 確定與輸送原料、材料有關的閥、旋塞等能正常操作。 2. 確定冷卻、加熱、攪拌及壓縮等裝置能正常操作。 3. 保持溫度計、壓力計或其他計測裝置能正常操作。 4. 保持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自動警報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在異常狀態時能有效運作。 舉例來說,如果化學設備的安全閥在有害物質洩漏時沒有有效運作,雇主就違反了這項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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