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產生之乙炔在表壓力每平方公分○.○七公斤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氣體內徑未滿六十公分者,應以厚度二.○公厘以上之鋼板(管)製造;內徑在六十公分以上,未滿一百二十公分者,應以二.五公厘以上之鋼板(管)製造;內徑在一百二十公分以上,未滿二百公分者,應以三.五公厘以上之鋼板(管)製造;內徑在二百公分以上者,應以五.○公厘以上之鋼板(管)製造。 二、經發生器產生之乙炔,以壓縮裝置加壓後,送至乙炔氣槽,該氣槽除依前款規定外,並應設置適當之安全閥及壓力表。 三、發生器應有支持氣鐘升降之鐵柱及安全排氣管之設置。 四、氣槽、清淨器、配管等之與乙炔接觸之部分,不得使用銅或含銅百分之七十以上銅合金製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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