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乙炔發生器應設置防止逆流或回火之安全裝置,其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主要部分應以厚度二公厘以上之鋼板製造,其構造應能耐內部爆炸。 二、應為水封式,當氣體逆流或回火時,應能確實防止危險。 三、有效水柱應為二十五公厘以上,並具有便於檢查水位之構造。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雇主對於乙炔發生器應設置防止逆流或回火之安全裝置,其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主要部分應以厚度二公厘以上之鋼板製造,其構造應能耐內部爆炸。 二、應為水封式,當氣體逆流或回火時,應能確實防止危險。 三、有效水柱應為二十五公厘以上,並具有便於檢查水位之構造。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