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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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