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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選任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指揮作業。 二、對使用中之發生器,禁止使用有發生火花之虞之工具或予以撞擊。 三、使用肥皂水等安全方法,測試乙炔熔接裝置是否漏洩。 四、發生器之氣鐘上禁止置放任何物件。 五、發生器室出入口之門,應注意關閉。 六、再裝電石於移動式乙炔熔接裝置之發生器時,應於屋外之安全場所為之。 七、開啟電石桶或氣鐘時,應禁止撞擊或發生火花。 八、作業時,應將乙炔熔接裝置發生器內存有空氣與乙炔之混合氣體排除。 九、作業中,應查看安全器之水位是否保持安全狀態。 十、應使用溫水或蒸汽等安全之方法加溫或保溫,以防止乙炔熔接裝置內水之涷結。 十一、發生器停止使用時,應保持適當水位,不得使水與殘存之電石接觸。 十二、發生器之修繕、加工、搬運、收藏,或繼續停止使用時,應完全除去乙炔及電石。 十三、監督作業勞工戴用防護眼鏡、防護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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