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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使用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選任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指揮作業。 二、清除氣體容器閥、接頭、調整器及配管口之油漬、塵埃等。 三、更換容器時,應將該容器之口及配管口部分之氣體與空氣之混合氣體排除。 四、使用肥皂水等安全方法測試是否漏氣。 五、注意輕緩開閉旋塞或閥。 六、會同作業人員更換氣體容器。 七、作業開始之時,應確認瓶閥、壓力調整器、軟管、吹管、軟管套夾等器具,無損傷、磨耗致漏洩氣體或氧氣。 八、查看安全器,並確保勞工安全使用狀態。 九、監督從事作業勞工佩戴防護眼鏡、防護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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