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27 條

  1. 1.雇主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及雨遮,或於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設施: 一、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 二、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三、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
  2. 2.雇主對前項作業已採其他安全工法或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雨遮或天花板,致無墜落之虞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7條第一項的規定,對於勞工在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及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雇主應提供符合標準的必要安全設備,包括規劃安全通道、設置適當強度及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的踏板,以及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此條規定旨在保護勞工在高處作業時的安全。 根據上述規定的案例,可以舉第二個參考資料的第2、3條中的例子,提到了在屋頂作業時的安全要求,並具體列舉了在此情況下必須採取的安全措施,這跟第227條第一項的規定是相關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