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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63 條

雇主對勞工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移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該作業使用之機械、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雇主除應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外,並應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用防護裝備等設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但採取前述設施顯有困難者,應置監視人員監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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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描述可以得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3條規定了雇主對於勞工在特定作業場所從事工作時應該提供的安全設施,包括裝設護圍、絕緣用防護裝備等措施,以防止接觸或接近電路引起感電的危險。即使因環境等因素難以設置這些安全設備,雇主也應該派員監視勞工,以確保其安全。 根據檢察結果報告書,一名勞工在作業過程中因為未有適當的護圍或絕緣用防護裝備,造成了感電意外。這就是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3條的一個相關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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