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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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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對於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 一、低壓:六百伏特以下供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之工廠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初級電氣技術人員。 二、高壓: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中級電氣技術人員。 三、特高壓: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供電之用電場所,應置高級電氣技術人員。
  2. 2.前項專任電氣技術人員之資格,依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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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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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眾名詞
  •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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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4 條規定:「雇主對於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