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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70 條

  1. 1.前兩條表中所指之「工作環境」,其類型及意義如下: 一、工作環境甲:水平工作空間一邊有露出帶電部分,另一邊無露出帶電部分或亦無露出接地部分者,或兩邊為以合適之木材或絕材料隔離之露出帶電部分者。 二、工作環境乙:水平工作空間一邊為露出帶電部分,另一邊為接地部分者。 三、工作環境丙:操作人員所在之水平工作空間,其兩邊皆為露出帶電部分且無隔離之防護者。
  2. 2.前兩條電氣設備為露出者,其工作空間之水平距離,應自帶電部分算起;如屬封閉型設備,應自封閉體前端或開口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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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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