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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8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於使用機車、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從事外送作業,應置備安全帽、反光標示、高低氣溫危害預防、緊急用連絡通訊設備等合理及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設施,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2. 事業單位從事外送作業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指引,訂定外送作業危害防止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3. 前項所定執行紀錄或文件,應留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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