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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5 條
- 1.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與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
- 2.前條及前項所定確認,應由專人辦理,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因為我不是法律系教授,也不熟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5 條的相關法規和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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