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與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
- 前條及前項所定確認,應由專人辦理,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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