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5 條可知,雇主對於在坑內、深井、沉箱、儲槽、隧道、船艙或其他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場所工作的勞工,必須按照缺氧症預防規則採取必要的措施。此外,該條還明確規定,在這些工作場所內,不得使用具有內燃機之機械,以免排出的廢氣危害勞工。不過,如果另外設有有效的換氣設施,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十八款的規定,若有勞工在坑內工作,使用了具有內燃機的機械,就可能導致排出有害的廢氣,危害勞工的健康。因此,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5 條第 2 款的規定,這種情況應該是不允許的,除非另外設有有效的換氣設施。 (以上範例僅供參考,並非直接從參考資料中提取的特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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