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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5 條

  1. 1.雇主對於勞工在下列工作場所工作,應依缺氧症預防規則,採取必要措施: 一、坑內、深井、沉箱、儲槽、隧道、船艙或其他自然換氣不充分,致有缺氧、窒息危害之虞者。 二、置備滅火器或滅火設備之停車塔、機房或其他建築物內部,發生二氧化碳或惰性氣體滅火藥劑噴發或洩漏,致有缺氧、窒息危害之虞者。
  2. 2.於前項工作場所,不得使用具有內燃機之機械,以免排出之廢氣危害勞工。但另設有效之換氣設施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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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5 條可知,雇主對於在坑內、深井、沉箱、儲槽、隧道、船艙或其他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場所工作的勞工,必須按照缺氧症預防規則採取必要的措施。此外,該條還明確規定,在這些工作場所內,不得使用具有內燃機之機械,以免排出的廢氣危害勞工。不過,如果另外設有有效的換氣設施,則不受此限制。 舉例來說,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十八款的規定,若有勞工在坑內工作,使用了具有內燃機的機械,就可能導致排出有害的廢氣,危害勞工的健康。因此,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5 條第 2 款的規定,這種情況應該是不允許的,除非另外設有有效的換氣設施。 (以上範例僅供參考,並非直接從參考資料中提取的特定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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