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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於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應予以消毒、殺菌等適當處理,以避免勞工感染疾病。
  2. 前項處理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廢棄物時,應採用機械器具處理或提供適當防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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