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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6 條
- 1.雇主對於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物品,應予以消毒、殺菌等適當處理,以避免勞工感染疾病。
- 2.前項處理受生物病原體污染之廢棄物時,應採用機械器具處理或提供適當防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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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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