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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於有害物、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之物品,應妥為儲存,並加警告標示。
  2. 為避免發生污染物品洩漏或遭尖銳物品穿刺,前項生物病原體或受其污染物品,應使用防止洩漏或不易穿透材質之容器盛裝儲存,且其盛裝材料應有足夠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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