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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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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感染預防措施: 一、危害暴露範圍之確認。 二、相關機械、設備、器具等之管理及檢點。 三、警告傳達及標示。 四、健康管理。 五、感染預防作業標準。 六、感染預防教育訓練。 七、扎傷事故之防治。 八、個人防護具之採購、管理及配戴演練。 九、緊急應變。 十、感染事故之報告、調查、評估、統計、追蹤、隱私權維護及紀錄。 十一、感染預防之績效檢討及修正。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2. 2.前項預防措施於醫療保健服務業,應增列勞工工作前預防感染之預防注射等事項。
  3. 3.前二項之預防措施,應依作業環境特性,訂定實施計畫及將執行紀錄留存三年,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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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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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隱私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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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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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7-1 條規定:「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生物病原體危害之虞者,應採取下列感染預防措施: 一、危害暴露範圍之確認。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