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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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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作業中遭生物病原體污染之針具或尖銳物品扎傷之勞工,應建立扎傷感染災害調查制度及採取下列措施: 一、指定專責單位或專人負責接受報告、調查、處理、追蹤及紀錄等事宜,相關紀錄應留存三年。 二、調查扎傷勞工之針具或尖銳物品之危害性及感染源。但感染源之調查需進行個案之血液檢查者,應經當事人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前款調查結果勞工有感染之虞者,應使勞工接受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依醫師建議,採取對扎傷勞工採血檢驗與保存、預防性投藥及其他必要之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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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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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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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7-2 條規定:「雇主對於作業中遭生物病原體污染之針具或尖銳物品扎傷之勞工,應建立扎傷感染災害調查制度及採取下列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