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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02 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局部振動作業,應使勞工使用防振把手等之防振設備外,並應使勞工每日振動暴露時間不超過下表規定之時間: 局部振動每日容許暴露時間表 ┌────────────┬─────────────────┐│每日容許暴露時間 │水平及垂直各方向局部振動 ││ │最大加速度值公尺/平方秒(m/s2) │├────────────┼─────────────────┤│四小時以上,未滿八小時 │4 ││ │ ││二小時以上,未滿四小時 │6 ││ │ ││一小時以上,未滿二小時 │8 ││ │ ││未滿一小時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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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2 條的規定,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對於局部振動作業應有相應的防振設備和規範,勞工每日暴露時間也有一定的限制。舉例而言,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勞工每日受到局部振動暴露的時間超過表中所規定的時間,雇主應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02條的規定來保護勞工的健康和安全,並提供相應的防振把手等防振設備,以確保勞工的工作環境符合相關法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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