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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局部振動作業,應使勞工使用防振把手等之防振設備外,並應使勞工每日振動暴露時間不超過下表規定之時間: 局部振動每日容許暴露時間表 ┌────────────┬─────────────────┐│每日容許暴露時間 │水平及垂直各方向局部振動 ││ │最大加速度值公尺/平方秒(m/s2) │├────────────┼─────────────────┤│四小時以上,未滿八小時 │4 ││ │ ││二小時以上,未滿四小時 │6 ││ │ ││一小時以上,未滿二小時 │8 ││ │ ││未滿一小時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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