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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1 條
雇主對於室內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足夠勞工使用之通道: 一、應有適應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 二、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三、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但因工作之必要,經採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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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1 條,該條規定了工作場所內通道的設置規範。根據第一項,工作場所內的通道應具有適應其用途的寬度,並且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在第二項中規定,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的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第三項則規定從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的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除非因工作必要並經過防護措施。而根據第四項,主要人行道及相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 在本案中,根據參考資料中提供的法律判決內容,可知被告未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的規定設置足夠勞工使用的通道,導致勞工在工作時發生墜落並且死亡。這就違反了該法規中對工作場所通道設置的要求,也導致了職業災害的發生。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勞工安全衛生法及施行細則 -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OC03.aspx?lsid=FL011501&flno=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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