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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人行道、車行道與鐵道,應儘量避免交叉。但設置天橋或地下道,或派專人看守,或設自動信號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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