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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4 條
- 1.雇主對不經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且維持隨時能應用之狀態。
- 2.設置於前項出口或通道之門,應為外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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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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