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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不經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且維持隨時能應用之狀態。
  2. 設置於前項出口或通道之門,應為外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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