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不經常使用之緊急避難用出口、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且維持隨時能應用之狀態。
  2. 設置於前項出口或通道之門,應為外開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