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僱用勞工於軌道上或接近軌道之場所從事作業時,若通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有觸撞勞工之虞時,應配置監視人員或警告裝置等措施。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0條,雇主在雇用勞工於軌道上或接近軌道之場所從事作業時,若通行於軌道上之車輛有觸撞勞工之虞時,應配置監視人員或警告裝置等措施。這表示雇主有責任確保軌道上作業的勞工不會受到車輛的危害,必須提供相應的監視或警告設施。 參考資料:根據台灣新竹地方方法院檢察署 91 年度相字第 242 號卷第 35 頁,當勞工於軌道上從事作業時,若軌道上有車輛通行且有觸撞勞工的危險時,雇主應配置監視人員或警告裝置以確保勞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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