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下列機械、設備或器具,應使其具安全構造,並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之規定辦理: 一、動力衝剪機械。 二、手推刨床。 三、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四、動力堆高機。 五、研磨機。 六、研磨輪。 七、防爆電氣設備。 八、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 九、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 十、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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