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機械之設置,應事先妥為規劃,不得使其振動力超過廠房設計安全負荷能力;振動力過大之機械以置於樓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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