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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2. 雇主對用於前項轉軸、齒輪、帶輪、飛輪等之附屬固定具,應為埋頭型或設置護罩。
  3. 雇主對於傳動帶之接頭,不得使用突出之固定具。但裝有適當防護物,足以避免災害發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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