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升降機各樓出入口及搬器內,應明顯標示其積載荷重或乘載之最高人數,並規定使用時不得超過限制。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94 條,雇主有義務對升降機各樓出入口及搬器內進行標示,明確標明其積載荷重或乘載的最高人數,並規定在使用時不得超過限制。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違反上述規定者,將被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例如,若升降機的荷重為500 公斤,則雇主應在機內明顯標示並規定使用時不得超過此荷重,以確保職業安全衛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