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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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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可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處分,並令其限期改正: 一、申請認可之文件虛偽不實。 二、勞工健康檢查紀錄虛偽不實。 三、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查。 四、指派未具醫事人員資格、未符合第四條第二項所定訓練合格之醫師或護理人員,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 五、認可期間不符合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繼續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 六、違反第十條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七、未依前條規定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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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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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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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認可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處分,並令其限期改正: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