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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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二十四條申請資格之雇主,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與期滿轉換之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者,應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不適用第二條至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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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裁判書和判決書中,並沒有找到明確涉及到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27 條的相關資訊,因此無法針對此問題進行釋義。
- 第二十四條條文
- 合意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條至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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