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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符合第二十四條申請資格之雇主,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與期滿轉換之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者,應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不適用第二條至第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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