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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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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第二類外國人,應於下列所定之日起三日內,檢附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文件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當地主管機關應實施檢查: 一、公立就服務機構發給期滿轉換接續聘僱證明書之日。 二、與外國人簽署雙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之日。
  2. 2.雇主依前項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後,不得撤回。但有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3. 3.雇主檢附之文件符合第一項規定者,當地主管機關應發受理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外國人通報證明書,並依聘僱許可辦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但核發證明書之日前一年內已檢查合格者,得免實施第一項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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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28 條規定:「雇主接續聘僱期滿轉換之第二類外國人,應於下列所定之日起三日內,檢附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文件通知當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