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當原雇主被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時,外國人可以轉換雇主或工作。原雇主必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提供相關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如果外國人是根據本法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相關規定安置的,則不受此限制。 在這個情況下,舉例來說,假設外國人的原雇主的聘僱許可被廢止了,那麼原雇主就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文件,包括廢止聘僱許可函或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的影本,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但如果外國人是根據就業服務法或人口販運防制法安置的,則不需遵守這個限制。
相關函釋 2 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 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59 條條文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