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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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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下列所定項目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聘僱許可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公告之項目。 二、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外國技術人力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另定之項目。
  2. 2.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應備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由資訊網路查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公立就服務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國營事業已開具證明文件者,得免附。
  3. 3.前項免附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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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3 條規定:「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下列所定項目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