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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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 作,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時依據相關規定應備文件,由勞動部自 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 雇主或外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登記,應附廢止聘僱許可函或 不予核發聘僱許可函影本,若由勞動部與相關機關進行資料介接後可自網 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 勞動部公告雇主申請或接續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者,雇主辦理聘僱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 通報案件,得經由移工申請案件網路線上申辦系統提出
- 依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外國人具備前述情事之一者, 倘因故需變更原所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亦得依個人意願,選擇至其 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登記,並不需原雇主或雇主所 委任仲介之同意
- 主管機關名詞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法規
- 聘僱許可辦法法規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業已名詞
-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 4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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