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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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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適用對象,指應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業主之營建工程。但下列營建工程,不在此限: 一、應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其費額未達新臺幣二千元,且施工面積未達一萬平方公尺、工期未達一年者。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得免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2. 2.前項第一款費額之試算,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第三級費率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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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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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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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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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指應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業主之營建工程。但下列營建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