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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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