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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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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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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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800419 全文修正)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依第十一條規定繳納費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屬事業者,撤銷其排放許可證,屬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按日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繳納費用之處罰。
(0910425 全文修正)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條次修正,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
(1040122 修正)
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放流水超標或任意棄置污泥之結果對環境造成不同程度之危害,原條文罰鍰上限額度不足以遏止具嚴重影響之違規行為,爰將罰鍰上限提高十倍。
- 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7 條條文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8 條條文
(080041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繳納費用之處罰。
(0910425 全文修正)
條次修正,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九條移列。
(1040122 修正)
放流水超標或任意棄置污泥之結果對環境造成不同程度之危害,原條文罰鍰上限額度不足以遏止具嚴重影響之違規行為,爰將罰鍰上限提高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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