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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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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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7 條條文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8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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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