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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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成立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入來源,為下列收入中屬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成本: 一、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產生源所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之收入。 二、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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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規定,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0條主要規定了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的收入來源,包括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和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等收入。例如,根據法條第26條第3項成立的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入來源即包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產生源所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的收入。這些都是基金的收入來源,並且需要依法律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
相關函釋 1 則
- 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徵收名詞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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