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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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除第七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二條,自公布日施行外,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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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法規是關於管理有毒性或需要特別關注的化學物質的。第75條規定,除了第7條、第54條、第65條、第67條和第72條之外,這個法規自公布日起一年後開始實施。 簡單範例:如果這個法規是關於管理危險的化學品,那麼除了幾個特定的條款外,這個法規將在公布後一年開始實施。
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1 全文修正)
本法除第七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二條,自公布日施行外,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除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吹哨者、民眾檢舉及獎勵等相關規定,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事項均大幅改變現行制度,有必要考量社會衝擊及與國際管理制度調和,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三、本案為全文修正,爰依法制體例訂定本次修正之施行日期。
- 第七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二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7 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54 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65 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67 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72 條條文
(10712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除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會報、吹哨者、民眾檢舉及獎勵等相關規定,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事項均大幅改變現行制度,有必要考量社會衝擊及與國際管理制度調和,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三、本案為全文修正,爰依法制體例訂定本次修正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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