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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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經撤銷許可者,交通部應註銷所發之證照,並終止有線電視傳輸網路之出租。
立法理由明定有線電視經撤銷許可者,由交通部註銷所發之證照,並終止有線電視傳輸網路之出租。
系統經營者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立即改正,未改正者,按次連續處罰。 前項電波洩漏嚴重致影響飛航安全、重要通訊系統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交通部之通知令其停播至改正為止。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將罰鍰之上限調整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並配合原條文第三十三條之條次變更,修正條次,另將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修正為按次連續處罰,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符實務及配合第一項之修正,爰修正第二項之規定,對於電波洩漏嚴重致影響飛航安全、重要通訊系統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交通部之通知令其停播至改正為止。至對於中央主管機關令系統經營者停播而系統經營者拒不遵行之處罰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第七款。
籌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就籌設人應申請換發籌設許可證之行為,參酌該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之影響而定其罰鍰額度,俾加強裁處效果,爰訂定本條規定。
明定有線電視經撤銷許可者,由交通部註銷所發之證照,並終止有線電視傳輸網路之出租。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將罰鍰之上限調整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並配合原條文第三十三條之條次變更,修正條次,另將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修正為按次連續處罰,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符實務及配合第一項之修正,爰修正第二項之規定,對於電波洩漏嚴重致影響飛航安全、重要通訊系統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交通部之通知令其停播至改正為止。至對於中央主管機關令系統經營者停播而系統經營者拒不遵行之處罰規定,移列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第七款。
一、本條新增。 二、就籌設人應申請換發籌設許可證之行為,參酌該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之影響而定其罰鍰額度,俾加強裁處效果,爰訂定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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