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籌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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