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二、與訂戶簽訂之書面契約或訂戶收視契約範本,其內容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規定。 三、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六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命令變更書面契約或訂戶收視契約範本之內容,或未於主管機關命令之期限內變更。 四、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即時處理申訴案件,未建檔保存三個月或未依主管機關要求答覆訂戶或視聽眾。
根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3條,對於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其他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法規的情形,可做出警告或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如果在限期內未改正,則可以再次處罰。 舉例如在參考資料中,根據判決書的內容,我們可以找到一個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的具體案例,並加以分析。通过對具體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條的適用情況和法律實踐的細節。 特定的案例可以輔助對法條的理解,並且有助於對法條的適用範圍和具體情況進行深入思考。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二、與訂戶簽訂之書面契約或訂戶收視契約範本,其內容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二條第五項規定。 三、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六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之命令變更書面契約或訂戶收視契約範本之內容,或未於主管機關命令之期限內變更。 四、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五、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即時處理申訴案件,未建檔保存三個月或未依主管機關要求答覆訂戶或視聽眾。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本本法有關營運管理規定之行為,參酌該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之影響尚屬輕微,明定予以警告或處以較輕之罰鍰,並就不改正其行為者,依其行為次數處罰之,俾加強裁處效果。
一、本條新增。 二、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違反本本法有關營運管理規定之行為,參酌該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之影響尚屬輕微,明定予以警告或處以較輕之罰鍰,並就不改正其行為者,依其行為次數處罰之,俾加強裁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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