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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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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70條已刪除,無實質內容,相關管制請查第69、71、72、73條。

Q · 兩岸條例第70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無實質內容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0條已經刪除,目前沒有任何實質規範內容。若要查兩岸關係條例第3章的管制規定,應改查仍在施行的第69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等鄰近條文。

白話解讀

這一條已經被刪除,現在是空的。它曾經是兩岸關係條例第 3 章管制架構裡的一格,後來因為相關規範被整併或調整到其他條文,立法者把它拿掉,避免重複或過時的規定繼續存在。對今天的你來說,重點只有一個:引用兩岸條例時不要再援引第 70 條,它已經沒有實質內容,真正在運作的管制請看第 69、71、72、73 等鄰近條文。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0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該條例第3章管制架構,因相關規範整併或調整至其他條文而遭刪除,現已無實質規範效力。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810716 制定)

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在臺灣地區為法律行為。

立法理由為維護交易安全及保障臺灣地區人民之權益,對於未經許可其成立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自有禁止其在臺灣地區為法律行為之必要,爰為本條之規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由於本條規定在實務執行上,不僅各部會對主管機關之認定有疑義,且司法機關對本條規定解釋不一,最高法院曾作出排除第七十條適用之相關判決,經檢討,針對大陸地區公司組織及非營利法人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法律行為,於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之一及第四十條之二增訂相關規定,本條爰配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0716 制定)

為維護交易安全及保障臺灣地區人民之權益,對於未經許可其成立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自有禁止其在臺灣地區為法律行為之必要,爰為本條之規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由於本條規定在實務執行上,不僅各部會對主管機關之認定有疑義,且司法機關對本條規定解釋不一,最高法院曾作出排除第七十條適用之相關判決,經檢討,針對大陸地區公司組織及非營利法人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之法律行為,於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之一及第四十條之二增訂相關規定,本條爰配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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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0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