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70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70條已刪除,無實質內容,相關管制請查第69、71、72、73條。
Q · 兩岸條例第70條還有效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0條已經刪除,目前沒有任何實質規範內容。若要查兩岸關係條例第3章的管制規定,應改查仍在施行的第69條、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等鄰近條文。
白話解讀
這一條已經被刪除,現在是空的。它曾經是兩岸關係條例第 3 章管制架構裡的一格,後來因為相關規範被整併或調整到其他條文,立法者把它拿掉,避免重複或過時的規定繼續存在。對今天的你來說,重點只有一個:引用兩岸條例時不要再援引第 70 條,它已經沒有實質內容,真正在運作的管制請看第 69、71、72、73 等鄰近條文。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0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該條例第3章管制架構,因相關規範整併或調整至其他條文而遭刪除,現已無實質規範效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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