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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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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任人員於調任時,以適用第四條第二項所定得適用之職系或曾經銓敘部依本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轉任人員以同一資格轉任後實際任職滿六年,且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按其轉任職系類別,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或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分別調任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職務。技術類職系轉任人員得調任與其初次轉任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行政類職系職務。但不得再調任與該行政類職系同職組其他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之職系職務。 二、轉任人員升任簡任職務或於簡任職務間之調任,適用公務人員調任職系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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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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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820714 制定)

經銓敘機關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現職技術人員,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及格者,準用本條例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改任,予以任用。

立法理由現職技術人員,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者之改任規定。

(0941122 全文修正)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之現職技術人員,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者,準用本條例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改任,予以任用。

立法理由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條文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公布時,業將「銓敘機關」修正為「銓敘部」、「審定」修正為「銓敘審定」,爰配合將本條之「銓敘機關審定」修正為「銓敘部銓敘審定」。又本條所定之「特種考試」,係指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等級相當之特種考試而言,為使本條例之適用對象更臻明確,爰將條文中之「特種考試」修正為「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

(1111209 全文修正)

轉任人員於調任時,以適用第四條第二項所定得適用之職系或曾經銓敘部依本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轉任人員以同一資格轉任後實際任職滿六年,且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按其轉任職系類別,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或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分別調任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職務。技術類職系轉任人員得調任與其初次轉任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行政類職系職務。但不得再調任與該行政類職系同職組其他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之職系職務。   二、轉任人員升任簡任職務或於簡任職務間之調任,適用公務人員調任職系之相關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移列修正。   二、本條增訂但書規定,理由如下:    (一)鑑於專技人員轉任後,其工作實與同職系之一般考試及格人員相同,換言之,兩者工作貢獻度無異。經國家考試進入公職體系之人員,不管其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或是專技人員轉任,皆為國家之優秀人才,國家理應同等比照依其表現予以陞任,倘轉任人員於服務一定年限後,且表現優良,得適度鬆綁職系限制,有利轉任人員於其他職務歷練,擴大發展空間,同時也有助於機關留任優秀人才。    (二)茲經考量機關內人力運用彈性、滿足機關用人需求及兼顧轉任人員陞遷權益、職涯發展規劃等因素,爰規定轉任人員以同一資格轉任後實際任職滿六年,且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按其轉任職系類別,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或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規定,分別調任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職務。例如:土木工程技師轉任土木工程職系職務,嗣後得依調任辦法或一覽表規定調任技術類職系職務;會計師轉任會計審計職系職務,嗣後得依調任辦法或一覽表規定調任行政類職系職務。    (三)又基於技術類職系轉任人員實際陞遷需要及兼顧專才專業原則,爰規定渠等另得調任與其初次轉任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行政類職系職務,但不得再調任與該行政類職系同職組其他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之職系職務。例如:土木工程技師轉任土木工程職系(初次轉任職系)職務,嗣後得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測量製圖與經建行政職系職務,惟不得再調任與測量製圖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行政類職系(如:地政職系)職務,以及與經建行政職系同職組其他職系(如:交通行政、地政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之職系(如:綜合行政職系)職務。至行政類職系並無與技術類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情形,爰毋須規範。    (四)另基於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高階公務人員係屬領導階層,主要從事政策規劃及決策,具通才之職能,且從薦任職務逐步升任至簡任職務,勢必在政府機關長年服務,已具備豐富公務經驗、專業知識與歷練,不再只是側重在專業技術層面或經驗,爰放寬轉任人員升任簡任職務或於簡任職務間之調任適用任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等調任職系之規定,以期與一般公務人員相同,俾利我國高階人力發展及領導統御機制之建立。

(0820714 制定)

現職技術人員,並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者之改任規定。

(0941122 全文修正)

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條文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公布時,業將「銓敘機關」修正為「銓敘部」、「審定」修正為「銓敘審定」,爰配合將本條之「銓敘機關審定」修正為「銓敘部銓敘審定」。又本條所定之「特種考試」,係指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等級相當之特種考試而言,為使本條例之適用對象更臻明確,爰將條文中之「特種考試」修正為「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

(11112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移列修正。   二、本條增訂但書規定,理由如下:    (一)鑑於專技人員轉任後,其工作實與同職系之一般考試及格人員相同,換言之,兩者工作貢獻度無異。經國家考試進入公職體系之人員,不管其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或是專技人員轉任,皆為國家之優秀人才,國家理應同等比照依其表現予以陞任,倘轉任人員於服務一定年限後,且表現優良,得適度鬆綁職系限制,有利轉任人員於其他職務歷練,擴大發展空間,同時也有助於機關留任優秀人才。    (二)茲經考量機關內人力運用彈性、滿足機關用人需求及兼顧轉任人員陞遷權益、職涯發展規劃等因素,爰規定轉任人員以同一資格轉任後實際任職滿六年,且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按其轉任職系類別,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或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規定,分別調任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職務。例如:土木工程技師轉任土木工程職系職務,嗣後得依調任辦法或一覽表規定調任技術類職系職務;會計師轉任會計審計職系職務,嗣後得依調任辦法或一覽表規定調任行政類職系職務。    (三)又基於技術類職系轉任人員實際陞遷需要及兼顧專才專業原則,爰規定渠等另得調任與其初次轉任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行政類職系職務,但不得再調任與該行政類職系同職組其他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之職系職務。例如:土木工程技師轉任土木工程職系(初次轉任職系)職務,嗣後得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測量製圖與經建行政職系職務,惟不得再調任與測量製圖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行政類職系(如:地政職系)職務,以及與經建行政職系同職組其他職系(如:交通行政、地政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之職系(如:綜合行政職系)職務。至行政類職系並無與技術類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情形,爰毋須規範。    (四)另基於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高階公務人員係屬領導階層,主要從事政策規劃及決策,具通才之職能,且從薦任職務逐步升任至簡任職務,勢必在政府機關長年服務,已具備豐富公務經驗、專業知識與歷練,不再只是側重在專業技術層面或經驗,爰放寬轉任人員升任簡任職務或於簡任職務間之調任適用任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等調任職系之規定,以期與一般公務人員相同,俾利我國高階人力發展及領導統御機制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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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 8 條規定:「轉任人員於調任時,以適用第四條第二項所定得適用之職系或曾經銓敘部依本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