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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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現職人員,經銓敘合格者,應在其職務列等表所列職等範圍內換敘相當等級;其換敘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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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0條規定了各機關現職人員的職等換敘相關規定。依據此條規定,經過銓敘合格的現職人員應在其職務列等表所列職等範圍內換敘相當等級,而換敘的辦法是由考試院所定。在此條規定中,主要是強調了合格的現職人員在換敘職等時應符合相當等級的規定。 這條規定的參考來源是台灣中華民國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其中提及了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0條的相關解釋和適用情況。因此,根據這份參考資料的說明,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合格的現職人員在職務職等換敘時能夠得到相當等級的安排。
立法沿革 2 版
(0750703 制定)
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人員,依法調任或改任受任用資格限制之同職等職務時,具有相當性質等級之資格者,應依其所具資格之職等最低級起敘,其原服務較高或相當等級年資得按年核計加級。
立法理由參照原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七條之規定擬訂。
(0910531 全文修正)
各機關現職人員,經銓敘合格者,應在其職務列等表所列職等範圍內換敘相當等級;其換敘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依法制作業規定修正標點符號。
(0750703 制定)
參照原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七條之規定擬訂。
(091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依法制作業規定修正標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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