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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支(兼)領一次性退休(職、伍)給與、資遣給與、年資結算金或類此之一次性離退給與者,應依開始領受本保險養老年金給付年齡之平均餘命,按月攤提計算;其年齡應以年為單位,畸零月數不計。
  2. 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二款所定平均餘命,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參考內政部公告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每三年檢討一次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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